上海出规章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权益

发布时间:2021/1/4 8:42:27本文出处: 健康报阅读次数:

  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发布《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这是全国首部相关领域的省级政府规章。

  《办法》包括职业权益保障、执业环境保障、涉医失信行为的信用惩戒等5章42条。

  《办法》对侵害医疗卫生人员权益的行为明确予以禁止,同时,明确了实施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如规定实施禁止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有较严重后果等从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引入信用惩戒制度,确立联动惩戒规则。对实施禁止行为的,相关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信息将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同时,根据行为和相应处罚轻重程度,设定一般、严重两个失信惩戒档次,由相应部门实施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信息同步推送医疗卫生机构,提醒医疗卫生机构提前预防。

  该《办法》在回避诊疗方面规定,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有权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可以马上离开工作岗位,也可以回避对相关人员的诊疗,由医院另行安排诊疗。医疗卫生人员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法院作出诸如“禁止接近或者进入申请人工作场所”的禁令。医疗卫生机构在受到安全威胁警报后,有权在不危及医疗安全的情况下,暂停相关区域的诊疗活动,待安全威胁消失后,及时恢复诊疗活动。

  《办法》还健全了医疗卫生人员的守信激励机制,将医疗卫生人员在疫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救援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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